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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 2005-12-25
今天是公元2005年12月25日
很久没有来过这个blog,在space上驻足,然后关闭,仅仅留下有限的几个阅读者。
这个blog或许已经被人遗忘了。
很好,再来这里,倒下一点点,一滴滴,不太充沛的细流。
我很贫乏,贫乏到了怨恨起自己的blog.好吧
说说最近
迷上一个人,男人
千回百转愁肠百结的矫揉造作重现
我这个情商过低的白痴小女人开始自虐,显然
有时候,没有什么因果,即便因缘错落。
因为一席文字,因为一支曲子,因为一点点声音……
也因为最后他的退缩和明哲,给了我犯贱同时着迷的机会这两天,一个女人的影子飘回了我的脑海
签名档中,那个痛心痛肺,把我也一起痛死的女人深夜,感动
想和一个男人执手一生
然后,等待错过。当不了怨妇
就当作修女吧,兼职 -
爸爸妈妈 - 2005-10-10
很喜欢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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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源灌院版==bb - 2005-09-29
【 在 ccff 的大作中提到: 】
: [37;1m【 以下文字转载自 [32mAnHui [37m讨论区 】
: [37;1m【 原文由 [32mccff [37m所发表 】[m
: 对bbs上JJ之事,我有我的想法
: (1)关于限速标志(不大于10km/h)
: 那个标志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是具有警示标志。具有法定作用的标志需要向相关权力 ~~~~~~~~~~~~~~~~~~~~~那个标志只是没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但是民事赔偿事宜上,作为管辖者所尽的提示义务,它具有影响责任分摊比例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心理约束效力。: 机关申请,并获得同意。
: 明显,交大不能颁布法律。当然,交大具有《学生守则》。但是,《学生守则》的针对 ~~~~~~~~~针对的应该是在校学生
: 对象是交大的学生呢,还是在交大这片土地上所有的人呢?待定。且,《学生守则》的版
: 本至少是去年的,估计尚未把“校园车速超过10km/h的人,学校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处罚并 ~~~~~~~~~~~~~~~~~~`~~~~
: 且追究其刑事责任"写进《学生守则》中。纵然学校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写下,也只能~~~~~~~~~~~~~~~~学校应该没有这个权利,即便写入也是无效条款
但是学校对在交大这片土地上的所有的人有一定的管理权利,如果冠名非<学生守则>而是<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出入注意>,在其中对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的行为为了安全目的进行一定的规范并且作不违反法律的惩罚措施(注:最严厉的措施仅仅可以将其驱逐,由于大学是公共场合,是否可以永久驱逐或者限时驱逐还有待商榷,但是擅自剥夺公民财产权的罚款应该杜绝),如果该条款在醒目处张贴以至于经过合理的推断可以认为进入交大校园的人都可以知道,那么它可以视为民事合同,而进入交大校园的人们的在"进入"时就已经进行默视的合意,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并且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ps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是人民检察院,不是学校这样的团体。
: 说对规章没有法定的程序修改,法无定法,要此等法何用。
: 故,那个限速标志跟你随便在路上插个旗子,上书“此路是我开,打此路过留下买路财
: ”同样没有法律效力。
: (2)10km/h这个也是个问题。
: 这个怎么判断,明显,学校没有检测仪器。靠有经验的交警,不说个别交警没有经验,~~~~~~~~~~~~~~~~~~~~~~~~~~~~~~~~~~~~~一般法律上的证据采集如果无法由专门的仪器提供也可以由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很多情况下专业人士和仪器是结合的。在程序法上对各种情况下的评估的效力有其规定,在适用到具体情况下它们的效力的判断依旧要交给当事处理此事的“人”来进行。从绝对性来说,没有谁的判断是绝对准确的,因此法律不是自然科学,而是社会科学,寻求相对而言较为公正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
个人认为,由于很多判断是模糊的,因此为了保障安全,学校的规定10km/h远远小于一般容易导致事故的速度的界限,这也是为了防止所谓的“判断难”的问题的消极的办法。这是许多模棱的情况下常用的立法技术,尤其在在制定规则上权利甚小的团体内。(当然,有时候会产生规避责任的嫌疑。)
: 不就是把这个判断10km/h的权利教给某个人,不就是人治了吗?这有违我党提倡的法制要~~~~~~~~~~~~~~~~~~~~~~~~~~~~~~~~~~~~~~~~~~~~~~~~~~~~~~~~我在上段已经阐述过关于判断的问题了,这里就想说:法制不是绝对的,再优秀有效的制度首先需要人进行探索,制定,其次需要人来执行。立法,司法的权力虽然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屡屡被层层制度规范,但是规范者和被规范者同样是人类自身。人的素质和制度的优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是互动的元素,无法分割。
所以,不要排斥“人治”这个词。
: 求。
: 建议我校一干人等,在考虑引进先进模式,先进理念的同时,想想这种模式理念的表达
: 式和构造模式。如果只能说不做,跟天天自诩“老子天下第一”同样无稽和无用。
: (3)学校不会去打官司的。
……
对于你说的150万的赔款是否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个人以为:法律对社会的承诺是保障平等和自由,这两个词也是公平正义最大的目的。而平等和自由中,自由大于平等。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从而对人的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是法律进行保障的方式。
在民事法律上,一个人的正当权利受到了侵害,他具有要求正当补偿的权利。在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若责任方和受害方没有能够协商解决,则可以借助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相对公平的裁定。
当事人的请求为他自己的判断,责任方是否接受也处于自愿。只有司法部门的判断才出于社会普遍标准结合当事人情况进行考虑。
我想,在法律范畴内,这里还不存在司法公不公正的问题。
如果存在,也是社会学家考虑的内容。从法律角度思考的话,希望保持平和心态。
作为肇事司机,我想从合同角度分析。
这件事情的责任,司机,学校都有。
学校的责任有两个方面:
1学校是出事地,未尽保护在其内人员的基本安全
2学校和司机是雇用关系,司机的肇事责任学校应当负担一定份额。
具体赔偿上来看,受害学生会和学校进行调解,这样他们如果达成合意对司机没有约束力。
但是学校有对司机进行追偿的权利。
对上海交通大学的这件案例本人仅由道听途说和楼主行文中得到些许信息。分析恐怕欠妥。仅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与道德,社会,行政均无考虑。希望大家在理解法律问题时也纯粹从法律出发,涉及社会公平和责任问题的探讨虽然值得推崇但是请不要牵涉法律术语以免混淆视听。
以上皆是个人意见,对楼主以及当事人多方均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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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 - 2005-09-29
金枪鱼罐头×3
鱼肉肠×5
鱼丝100g
猕猴桃汁2.5l
味全西柚汁900cc
味全鲜橙汁300cc
决明子一袋
柠檬4只
洗面奶一瓶
青梅酒一瓶
易买得归来,双手几近脱臼。

桌前一片狼藉,猫咪沉浸在纯粹的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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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27 - 2005-09-28
早早地起床了,想要自习去。
又穿上了粉粉装,路上被小所嘲弄了一把。
想要自习来者,却和室友开始联机游戏,很ws地恃强凌弱,然后又欺软怕硬……一直是心绪平静,心胸坦荡的player,现在却,本性袒露。
或许,明天会早早起吧。
心绪繁琐的朋友们,放下负担。
冷暖自知,快乐就好。
喜欢的人,给自己快乐的人,未必是同一个。压抑着琐屑,释放着张狂,生命的力量点点耗尽却也乐此不疲。让人这么哭哭笑笑,跌跌撞撞……一路错落地走来,浮华一瞬,白驹过隙……想来,不过如此。
小猫,别怕,小猫,别怕,小猫,别怕,我来照顾你。

屏幕前坐了很久,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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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曳 - 2005-09-24
就这样安静,走在秋风里。
天空被支离破碎的枯叶遮掩,含着四季的悲悯。
抬起头,那是一年中最蓝的天。
有些人,淡然而危险。
有些,则浮世而安逸。
当同时需要两类人的时候,请不要打扰任何一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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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 - 2005-09-21
有些人,爱着我们。
我们因温暖而投靠,最后却因不堪承受的火热而离弃。
他们,是我们伤害过的人。
有些黯然离去,有些依旧是身边的天使,小心翼翼不越雷池。
有些人,我们爱着。
因为渴望温暖而给了我们幸福,然后,再送走他们。
或留恋,或忘却,或者……带着丝毫的怨念……
有些人,微笑着朝我们走来。
我们亦欣然相迎。
只是中途伙伴,却依旧轻松释然,笑看云淡风轻。
有些人,给了我们全身的温度,我们面对渴望之极的东西,付诸全部。
过度接近太阳,便化作灰烬。
连着血,带着肉的撕痛。
明知是引火上身,却优柔寡断。
明知是飞蛾扑火,却奋不顾身。
明知是错,却一错再错,挡不住的是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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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 2005-09-20
丝丝相结
环环相扣
早早睡,漂漂亮亮起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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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 - 2005-09-14
新牙开始萌发,硬生生地顶破了人体柔韧的粉色组织。
破茧而出,终于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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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 2005-09-03
掌心的细沙,因为爱而握紧,握进生命。
因为紧紧的接近而细细涓流……流淌在指尖无可奈何的失去。
唯剩下掌心尖锐接触的疼痛和空空如也。
你是掌心的沙,未曾想要逃避却被我在紧紧相拥中失去……可是,我们曾经靠得这么近,这么近,我们紧紧磨砺着彼此的心,痛得如此真切。






